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香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淑娃 代理人 黃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18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伊日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102年11月30日│27,024元│BA0000000││公司 楊立政 │行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