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 呂有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8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6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瀚亞證券投資信│瀚亞掌櫃│000000000│1│12026.3│││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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