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告 賴意珺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被告 陳繹天 法定代理人 陳思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之事實,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故依前所述,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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