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蘇月雲 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丁金輝
張泰昌 律師 許宏迪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3,895萬6,950元,應繳裁判費273萬1,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3萬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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