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55號聲請人榤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群翔 訴訟代理人 李琬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6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貝成 室內裝修設計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9月25日│12,079元│ML0000000│││限公司 洪欽盛 │城東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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