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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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註銷紀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五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五九號註銷紀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叁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仟伍佰零叁元,尚有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Y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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