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用部分建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告東京現代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用部分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