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凱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英文線上課程之訂單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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