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彭文生
被告 鄭凱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原併對 李光宇 、 李孟凡 起訴,但業與李光宇於民國114年3月6日以114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5、6號成立調解;另李孟凡已經本院通緝中,俟到案後再由本院另行審結,均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鄭勝庭
法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月秋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