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2號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
法定代理人 查彥廷
訴訟代理人 黃仁文
被告公園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查佑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