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告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

被告鴻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彥廷

訴訟代理人 黃仁文

被告公園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查佑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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