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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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博愛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陳山坤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玖萬貳仟壹佰元,折合銀元捌佰玖拾玖萬柒仟叁佰
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
玖仟玖佰貳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肆拾伍元,尚餘貳拾陸萬玖
仟捌佰柒拾柒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