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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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片「百萬富翁的初戀」DVD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
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32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百萬富翁的初戀」盜版DVD光碟1片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盜版影片「百萬富翁的初戀」DVD光碟1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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