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8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樹木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427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下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樹木於民國102年4月8日凌晨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因故與告訴人 葉俊毅 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鼻部擦傷、鼻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葉俊毅告訴被告莊樹木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2年8月20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