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朱亞婷 相對人 林益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2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案外人 彭騰民彭嘉君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2月11日至132年2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彭騰民即彭嘉君於92年2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經聲請人核准消費額度為130,000萬元,並有逾期利息之約定,詎料案外人彭騰民即彭嘉君自96年2月26日起,未再依約繳納最低應繳款項,依約定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共積欠137,069元,及其中114,697元自民國96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案外人彭騰民即彭嘉君於93年12月9日向聲請人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詎料案外人彭騰民即彭嘉君自96年1月10日起未依約還款,依約定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共積欠37,825元,及其中36,632元自民國9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1485號債權憑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435號債權憑證(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664│建│││1432│萬分之153│林益妹││││││││││││││└──┴───┴────┴───┴───┴────┴─┴──┴──┴────┴─────┴────┘┌─────────────────────────────────────────────────────┐│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1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422│花蓮市○○○○○段│住家用、│6層85.24│85.24│陽台│9.12│平方公尺│全部│林益妹││││路47號6樓│664地號│鋼筋混凝│││││││││││之2││土造、層│││││││││││││數:7層││││││││└──┴───┴─────┴────┴────┴─────┴───┴───┴───┴────┴───┴───┘
共有部分:花蓮市○○段○○○○○號,面積:182.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共有部分:花蓮市○○段○○○○○號,面積:72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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