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被告 梁芝 家即 梁潘射 不斗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按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之記載,更正為「按 葉意騰 之遺產及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各3分之1、3分之2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原判決附表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欄,關於編號1「葉意騰之遺產及 梁芝家 各12分之1」之記載,更正為「葉意騰之遺產及梁芝家各18分之1、18分之2」;關於編號2「葉意騰之遺產及梁芝家各2分之1」之記載,更正為「葉意騰之遺產及梁芝家各3分之1、3分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葉意騰之遺產及被告之應繼分比例應各為3分之1與3分之2,原判決誤為各2分之1),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高世軒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