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全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宋秀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文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110年度全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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