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51號原告 施伯勳 被告姜香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35號毀棄損壞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趙書郁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