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周余桂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蕭柏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00號,原案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