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1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夏威夷社區管理委員會
號等法定代理人甲○○
號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