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97年度附民字第136號),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甲○○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丙○○以新臺幣叁仟肆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5000元。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上開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甲○○62萬5000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丙○○1萬元(見本院97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24日下午3時許,搭乘由原告甲○○所駕駛之客運公車,因於聊天過程中聽聞原告甲○○提及其近日曾服用來路不明之藥丸,並對公司之驗尿檢查可能遭驗出有毒品反應表示擔心。被告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公車上佯裝撥打電話至臺灣高等法院代為查詢原告甲○○所服用之藥丸屬性,並向原告甲○○謊稱:該藥丸確含毒品成分,惟伊父親為臺北市中山分局3線3星警官,可協助處理尿液報告,但需以紅包疏通驗尿組的「張組長」等相關官員云云,致原告甲○○陷於錯誤,乃於當日下班後,由被告陪同前往臺北市關渡郵局,以提款卡自其設於北投郵局帳戶內提領4萬元交付予被告。嗣被告更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藉口處理原告甲○○之尿液報告尚需交付紅包給「處長」等官員或祝賀被告之父親、母親生日等為由,向原告甲○○詐取如附表所示款項計58萬5千元。被告復於97年1月27日前往原告甲○○於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住處,向原告即原告甲○○之配偶丙○○佯稱:原告甲○○對伊幫忙處理尿液之事皆未有所表示,今伊欲宴請處理尿液之官員們吃飯云云,要求原告丙○○交付1萬元。原告丙○○不疑有他,乃於翌日自其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帳戶提領款項並如數交付被告。原告甲○○、丙○○既因被告詐騙之行為,分別受有62萬5000元及1萬元之金錢損失,自得向被告請求賠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62萬5000元。(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丙○○1萬元。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情,已由被告於被訴詐欺之本院97年度易字第797號刑事案件(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762號偵查案件)審理中供承屬實(見該刑事卷內本院刑事庭97年6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並有原告甲○○於北投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號、玉山銀行天母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號及原告丙○○於陽信商業銀行社中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存摺(含內頁)影本附於該刑事案卷內各節,已據本院調取該刑事案卷全卷查核屬實。被告所為並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797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明確,有該判決書乙份附卷可稽。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以詐欺之不法行為,向原告騙取金錢,致原告受有損害,已如前述。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渠等各人所受之損害,於法自無不合。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丙○○各62萬5000元及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
┌────┬────┬───────┬────────────┐│編號│日期│提領帳戶│提款金額│├────┼────┼───────┼────────────┤│1│96.11.28│原告甲○○玉山│2萬元││││銀行天母分行第│││││0000-000-00000│││││7號帳戶││├────┼────┼───────┼────────────┤│2│96.11.30│原告甲○○北投│6萬元││││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3│96.12.4│同上郵局帳戶│4萬元│├────┼────┼───────┼────────────┤│4│96.12.10│同上郵局帳戶│5萬元│├────┼────┼───────┼────────────┤│5│96.12.13│同上玉山銀行帳│2萬元││││戶││├────┼────┼───────┼────────────┤│6│96.12.14│同上郵局帳戶│6萬元│├────┼────┼───────┼────────────┤│7│96.12.17│同上玉山銀行帳│2萬元││││戶││├────┼────┼───────┼────────────┤│8│96.12.20│同上郵局帳戶│4萬元│├────┼────┼───────┼────────────┤│9│96.12.22│同上郵局帳戶│6萬元│├────┼────┼───────┼────────────┤│10│96.12.25│同上郵局帳戶│6萬元│├────┼────┼───────┼────────────┤│11│96.12.26│同上玉山銀行帳│2萬元││││戶││├────┼────┼───────┼────────────┤│12│96.12.28│同上玉山銀行帳│2萬元││││戶││├────┼────┼───────┼────────────┤│13│96.12.31│同上玉山銀行帳│2萬元││││戶││├────┼────┼───────┼────────────┤│14│97.1.2│同上玉山銀行帳│2萬元││││戶││├────┼────┼───────┼────────────┤│15│97.1.9│同上玉山銀行帳│2萬元││││戶││├────┼────┼───────┼────────────┤│16│97.1.11│同上玉山銀行帳│4萬元││││戶││├────┼────┼───────┼────────────┤│17│自96年11│以身上現金交付│3000元│││月間至97│││││年1月間│││││某日│││├────┼────┼───────┼────────────┤│18│自96年11│以身上現金交付│1萬2000元│││月間至97│││││年1月間│││││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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