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王慧鈞
被 告 鍾靜詒 即 鍾榮金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21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雅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