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 周慶華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被告 許德清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3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偕同 周永富 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