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史丹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傑齊 上列聲請人因與北京良勗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林大洋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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