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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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505號
原 告 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被 告 蕭佳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請求被
告給付租金,惟該契約約定條款第17條已約定:因本契約發
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