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3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資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采宣 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109年度司促字第20767號),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違約金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4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柏志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起訖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7,238元

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

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

2

35,711元

民國109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2,834元

民國10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707元

民國109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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