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42號
原 告 朱美惠
訴訟代理人 廖存智
被 告 利懿玲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42號
原 告 朱美惠
訴訟代理人 廖存智
被 告 利懿玲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