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2號

原告 陳昭雄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林靖軒 律師

被告 馬蕙芳

陳昭銘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談虎 律師

張倪羚 律師

盧姿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088,48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8,4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陳昭銘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同段第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土地,暨坐落其上同段第195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層,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9,下稱系爭房屋地下層)、同段第195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2,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㈡被告陳昭銘、馬蕙芳(合稱為被告2人)應將系爭不動產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㈢被告2人應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返還系爭不動產之日止,按月於次月21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各月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聲明第1、2項部分,核其請求標的,實質上經濟利益為同一,均係為能使原告回復系爭不動產之使用收益處分權利,而具互相競合之關係,應以系爭不動產市場交易價值計算之。查,依原告所提出(見北司補卷第31-32、217-218頁)及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起訴時與系爭不動產條件相似(即附近街區)之房地交易紀錄,其中地下層停車位於113年9月及114年4月間之成交紀錄有3筆,均為每位4,000,000元;另地上層部分,與系爭房屋同社區(即仁愛雙○大廈3樓)於113年7月間之成交單價為1,074,000元/坪;臨近之仁愛路四段其他社區(3○9號9樓),年份45年(系爭房屋43年餘),於114年1月間之成交單價為1,150,100元/坪,上二筆交易之平均成交單價為1,112,050元/坪,應堪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又查,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92.53平方公尺(含層次面積179.92平方公尺、陽台12.61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見北司補卷第39頁),折合約58.24坪,則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為64,765,792元(58.24坪×1,112,050元);另系爭房屋地下層之價值為4,000,000元。基此計算,第1、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8,765,792元(64,765,792元+4,000,000元)。又第3項聲明部分,係附帶請求113年12月21日起至返還系爭不動產之日止之不當得利,暨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26日止,故其請求之該期間不當得利總金額為320,000元(100,000元×(3月+6/30),元以下四捨五入)暨利息總額為2,688元(詳如附表所示),第3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22,688元,併應與聲明第1、2項合併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9,088,480元(68,765,792元+322,68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00,000元

113年12月21日

114年3月26日

(96/365)

5%

1,315.07元

2

利息

100,000元

114年1月21日

114年3月26日

(65/365)

5%

890.41元

3

利息

100,000元

114年2月21日

114年3月26日

(34/365)

5%

465.75元

4

利息

20,000元

114年3月21日

114年3月26日

(6/365)

5%

16.44元

小計

2,687.67元

2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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