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鈦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献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鈦靖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