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2號

原告 張明義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菁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菁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5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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