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林昶邑 律師

被告友聯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誼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2,545元(起訴後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51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冠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