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75,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2,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