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55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蔡明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隗寧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