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42號

原告 黃坤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葉玉珠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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