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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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962號

被告 陳彥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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