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56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明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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