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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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璟璇
被   告  張妤
           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虎簡字第15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尤開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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