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800號
抗 告 人 佳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誠
相 對 人 記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雙方之合約書第16條規定:「本合約買
賣雙方各執乙份,如有爭議,訴訟皆以本公司所在地管轄法
院為第一審法院。」,因此份合約書製定全部由原告繕打及
提供,再逐一與相對人確認後用印,所以前開條項所稱「本
公司」係指訴訟之原告公司,始是當初製定雙方合約之原意
,所以合約明定之訴訟管轄法院為鈞院等語。
二、經詢問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亦表示希望在本院審理,有
本院101年10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1件附卷可稽,則原告抗告
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如主文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