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6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1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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