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966號
原 告 何治軒
被 告 林家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966號
原 告 何治軒
被 告 林家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