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楊 永富 即永富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林石猛 律師 邱基峻 律師複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被告 黃素玲 即名展工程行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複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鄭仁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