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3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4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4月8日起至民國116年4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86年4月25日②89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890,000元②2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06年4月25日止②89年10月25日止,期滿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4年9月25日②94年12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各①2,081,747元②828,38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一般借款/活存透支借據暨約定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43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22-4│建│1,884.00│10000分之60│因分割增加││││││││││122-18地號│├──┼───┼────┼────┼────┼─┼────┼──────┼─────┤│002│臺南縣│永康市○○○段│122-18│建│30.00│10000分之60│分割自││││││││││122-4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3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五│六│││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69│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6層樓房│58│41│99│平│鋼筋│7.│平│全部│││00│埔園里中山路│康市永康│鋼筋混凝│.0│.0│.0│方│混凝│38│方│││││356號十五樓│段122-4│土造│3│1│4│公│土造││公│││││之3│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永康段67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永康段679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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