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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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新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張茗傑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新
秩字第13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添華 所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應易以拘留肆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3年8月25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
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本院103年度新秩字第13號裁定處
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
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
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
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
、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
處分人鍾添華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103年度
新秩字第13號裁定處罰鍰4,000元,該裁定於103年8月14日
確定,且受處分人經合法通知,復未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
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在
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
應繳罰鍰4,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4日(不滿
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