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劉玉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吳
進玉、 蕭治安 發支付命令,惟 吳進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其異議事由是否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尚
欠明瞭),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他造人數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