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42號
原 告 蕭聖龍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洪丕振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廖耿璋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陳皇成
柳惠生
吳家榮
陳慧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1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