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李展
代 理 人  陳敬穆 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103年度羅簡字第7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李展以其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
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
接案通知書、全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等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而依上開資料及本院依職
權調閱聲請人及其母 李菜玉 於民國102年度財產所得明細,
顯示聲請人於102年10月31日與其妻 許惠騏 兩願離婚,目前
聲請人係與其母李菜玉、未成年子女陳○○(00年0月出生
)同住,而聲請人於102年度僅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
95,235元,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至於聲請人之母李菜玉於10
2年則無任何所得收入,其名下雖有土地及房屋各1筆,然該
土地及房屋目前係供聲請人全戶居住使用,是以聲請人上開
收入狀況支付其本身及其母親、未成年子女之基本生活費用
應甚為拮据,堪認聲請人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
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羅簡字第76號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
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
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靜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