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3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代表人甲○○校長)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
郭育慧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送達之文書准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方偉皓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3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代表人甲○○校長)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
郭育慧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送達之文書准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