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南昌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儀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8,6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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