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邵敏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昌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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