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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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8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譯
被   告  王力弘 (即 黃摘之 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8年度繼字第1019號的裁判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的先決條件,於民國108年8月30日裁
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
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裁定確定,因此,本件原裁定所依
的停止訴訟原因已經消滅,自有續行訴訟的必要,爰依前開
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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