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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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RUONGCONGTUAN(中文姓名:張功俊)
指定辯護人 翁晨貿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UONGCONGTUAN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TRUONGCONGTUAN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為逃逸之外籍移工,在臺無固定住居所,之前於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通緝後始到案,且被告涉犯之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上開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再於114年2月1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3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